女职工产假工资的保障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。随着最新标准的出台,新的产假工资政策已于11月1日正式实施。

产假工资新标准11月1日正式执行
《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(下称:《规定》)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并于近期正式公布,该《规定》自2024年11月1日正式执行。
《规定》
一、女职工怀孕期间,用人单位应当为孕期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
这包括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劳动,如在密闭空间、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,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,或者需要频繁弯腰、攀高、下蹲的作业。
在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,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;
当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,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,安排休息或者调整劳动岗位;
二、女职工产假未休满,需要安排补休或支付200%的工资
《规定》中第十一条规定:
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致使女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未满规定天数的,应当安排补休;
不能安排补休的,应当按照应休未休产假、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。
这里需要注意一个关键词:“确因工作需要”。也就是说,用人单位的确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女职工未休完产假的,女职工的产假可以补休的,如果不能安排补休,则需要按照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200%支付工资报酬。

1
生育津贴
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,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,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
2
产假工资
员工休产假期间,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。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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