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?


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:


(一)伪造、涂改、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;


(二)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;


(三)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;


(四)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;


(五)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、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;


(六)介绍用人单位、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;


(七)以欺诈、暴力、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;


(八)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;


(九)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、社会保险待遇;


(十)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行为。

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禁止行为清单,合规经营必看(图1)



(本文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(公众号ID:rsbzwwx),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)